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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江苏、安徽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第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25浏览次数:1105

2022年3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该《指南》中指出关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监测点位布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几个重点总结:①关于采样时间和频次问题,《指南》中指出无组织监测的采样,一般以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若污染物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的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也可进行任意一次浓度值监测。②恶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连续排放源间隔2h采1次,共采集4 次;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为了捕捉监控点浓度最高的时间分布,实际监测时可增加采样时间或频次。

其实,自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票房标准》发布后,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经常见诸报道,不少企业因此被罚款,我们一起来回顾下:

2020年7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某玻璃钢叶轮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现场气味刺鼻等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成为严格按照新标准江苏省实施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处罚第一案

2020年,7月29日,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安徽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立案查处的安徽省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此两地第一案具体回顾案情分别如下:

2020年7月19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此次检查也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无组织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群众信访投诉较多的企业开展的一次专项执法行动。

据了解,在夏季,臭氧是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VOCs则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在苏州,工业源是主要的VOCs污染源,进一步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执法人员对企业VOCs排放点位进行摸排

在7月19日的首日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每进入一家企业,便直奔生产区域,用手持式检测仪对车间内有VOCs气体产生的区域进行检查。“VOCs的排放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通俗些讲就是通过排气筒有规律地排放,比较容易监测。

▲监测人员在车间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而无组织排放由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点广,难以量化和处理,所以监测、评价和控制都比较困难。”执法人员告诉记者,“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就解决了这一难题,也为我们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数据

7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制鞋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对涂胶后的鞋子进行烘干的加热箱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气味刺鼻,车间北侧一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南、北两侧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采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在车间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监测发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29.36mg/m³,该公司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超标。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最新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排气扇外1米处、车间北侧和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气瓶取样。经化验室检测分析,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浓度为分别为18.0mg/m³、33.4mg/m³和13.2mg/m³,分别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6mg/m³)2倍、4.56倍和1.2倍。

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安徽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立案查处的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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